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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9)

  (一)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准备工作;
  (二)检查落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批办重要文件和有关请示报告;
  (四)审核以常委会名义发出的文件;
  (五)协调办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法制室、办公厅调查研究室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办公厅、法制室、办公厅调查研究室主任在秘书长领导下主持本部门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二)负责检查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以及机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拟订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
  (四)审查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五)解释、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
  (六)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备案工作;
  (七)承办国家法律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八)处理机关文书、公务和行政事务;
  (九)协调联系代表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研究常委会行使职权中的重要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十一)调查了解全省人大工作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十二)组织、协调法制宣传工作;
  (十三)联系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十四)办理主任会议交付审查的有关议案;
  (十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组成厅务会议,检查和布置办公厅的工作。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处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村、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内务司法、民族侨务外事等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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