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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9)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修正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主任会议
  第四章 秘书长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八章 监督
  第九章 人事任命
  第十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六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六日前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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