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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9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9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29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以下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开会日期、会议日程和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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