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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宁波市人事局关于浙江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宁波保税区基地、宁波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若干规定

关于浙江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宁波
 保税区基地宁波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事厅 宁波保税区管委会 宁波市人事局
 1999年8月12日)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到浙江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宁波保税区基地和宁波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下统称创业园)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宁波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浙江省、宁波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将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一、建立创业园管理协调委员会,下设创业服务中心和创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创业园管理协调委员会,由浙江省人事厅、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和宁波市人事局联合组成,具体由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实施。创业园管理协调委员会制订和发布创业园发展规划;组织对留学人员入园项目的评定;制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创业园的有关管理细则。
  2.创业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入园提供高新技术项目资格认证的申报和项目设立、建设、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服务。
  3.创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对经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
  二、鼓励留学人员到创业园从事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创办企业。
  三、对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项目,可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万元,对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所需的研发经费贷款,二年内贴息50%;对高新技术项目基本建设贷款,一年内贴息50%。
  四、对留学人员所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金比例可达35%;对符合浙江省和宁波市优先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投资各方约定,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对国有资产投资的,其成果转让价值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五、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项目,三年内免费提供科研场所,以后按优惠价格租赁使用;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租用创业园内生产用房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按标准价的40%收取,第三年按标准价的70%收取,承租期间转购的,前三年已收取租金可充抵购房款。创业园的项目全额返回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自来水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供电贴费全额贴补。三年内留学人员可免费入住保税区生活小区。
  六、对入园企业,可享受下列财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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