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
《规定》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提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有:
(一)具体组织贯彻落实
《规定》以及有关精神,及时掌握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规定》的情况。
(二)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报告。
(五)其他的日常事务。
各区县(市)也应相应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第五章 责任考核制度
第十条 全市责任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的责任考核工作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责任考核要与组织部门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同步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考核要在平时检查考核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考核标准,由被考核领导班子作总结,领导干部作述职报告,再通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作出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选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依法治政,认真执行
《规定》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要求,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单位存在问题而不采取措施解决,影响工作开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过责成、进行廉政诫勉谈话、发出通报等形式给予提醒和警诫,督促其落实责任,规范行为,廉政勤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