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组织力量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五)认真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内容及要求
(一)协助班子正职(主要负责人)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认真抓好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至少二次听取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组织进行一次检查。
(三)每年二次以上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注意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订防范措施。经常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四)认真了解和掌握分管部门、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参加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督促解决存在问题,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五)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其职责主要有:
(一)领导、组织、全市贯彻执行
《规定》和省的有关精神,部署和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调查、分析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规定》的情况,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或其他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好
《规定》。督促各区县(市)和市直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四)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贯彻妨行
《规定》,组织全市性或重大的检查活动,总结、交流各地各单位的情况和经验。
(五)领导、组织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将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