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奖惩的原则。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讲政治,是否具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能力和业绩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目标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奖惩,与单位评先进、干部使用相挂钩。
(四)动态管理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根据职责范围承担的任务和形势的变化,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属下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属下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党政班子及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和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二次以上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督促、指导管辖地区、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下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全面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六)严格按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八)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九)及时上报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六条 党政及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每年至少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二次以上,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管辖的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