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
1999年8月11日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确保中央、省和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省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
《规定》,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予以明确和规范,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由虚到实,由软到硬的转变。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各自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腐败现象,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我市两个文明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其职责岗位上,同时肩负着抓好经济建设、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
(二)谁负责谁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管辖地区、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负责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