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7月5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匡迪
                          1999年7月16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