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7月5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匡迪
1999年7月16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