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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五)劳动、人事部门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支持青年职工报名应征;按规定办理退回不合格新兵的复工、复职。
  (六)教育部门应当对适龄学生进行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的教育;准确提供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新闻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宣传工作,动员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运输安全。
  (九)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职责对征兵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 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
  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省的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适龄男性公民在升学、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申请出境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查验其兵役登记证。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体检计划和要求,统一抽调医务人员,指定体检医院,开展应征公民的体检工作,确保新兵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 体检工作实行体检组长、主检医生负责制。
  体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体格复查。普通兵由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特种条件兵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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