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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统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共同负责确定招标形式,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工作以及与有关部门共同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由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负责组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进行全过程服务。

第三章 范围与形式

  第十条 凡本省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包括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非公有制项目〉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建设项目中需要配置的全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设备价值(包括附机、附件)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进行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设备的统一招标采购采取以公开招标为主,以邀请招标为辅的形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凡具备一定规格、批量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必须优先采用这种形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竞争性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对一些不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设备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可向某些技术先进、经验丰富、信誉好的厂商发出邀请,进行一定范围的招标采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统一招标采购按以下条款进行:
  (一)建设项目单位与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办理招标采购委托书(同时由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抄送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二)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接受委托后,对招标采购的设备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发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函;
  2.出售招标文件,会同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及有关部门答复或澄清投标商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提出的问题,投标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文件;
  3.按规定接受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4.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处、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综合部门、建设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专家组成,同时邀请监察、环保部门参加,评标委员会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5.向中标商发中标通知书,接受履约保证金并按规定由招标单位或建设项目单位与中标商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三条 按照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甘价房地〔1996〕224号)文件有关规定,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向建设项目单位收取中标设备总价的0.2%的招标代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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