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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修改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本省渭河流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渭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计划内予以安排。
  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城建、地矿、农林、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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