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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灯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向市或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灯饰的设置地点、规格、质量、形式等进行审核。
  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市管市政环卫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在重庆江北机场、火车站、朝天门地区等窗口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灯饰,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区、县(市)的主干道及其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灯饰,必须经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市或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灯饰设置许可证。
  申请人经广告载体产权单位同意并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命名市容整洁一条街、单位、小区荣誉称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向所在地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查,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园林、土地房屋、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市容整洁达标工作进行评审;
  (四)评审达标的,报市批准,授予重庆市市容整洁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容貌有较大影响的活动或事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后送同级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城市容貌有重大影响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后审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及其他依法委托执法的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住房、店堂的落水管、污水管不采用暗沟、暗管与下水道接通致使污水溢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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