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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七条 户外灯饰应牢固安全、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和功能优良。
  户外灯饰的启闭时间,按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纪念地、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应保持环境卫生、容貌整洁。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章 容貌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申请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在非主干道设置占道临时摊点、亭、棚的;
  (二)在非主干道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的;
  (三)设置户外广告(灯饰)的;
  (四)命名市容整洁荣誉称号的;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制度,对于涉及城市容貌管理的投诉,应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占用非主干道设置临时摊点、亭、棚从事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对设置地点、形式和申请人资格等进行审核,报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用非主干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向所在地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在主城区非主干道设置停车场(站)的,联合会审后,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或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后,颁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设置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设置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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