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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全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的指导,由省农业厅为主,省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
  二、有计划、有步骤地清查乡村两级债务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清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步骤和完成的时间。清查范围严格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进行,主要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不含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的债务、债权)进行彻底清查。村民小组的债务、债权包括在村级内,其清查结果由村级汇总。清查的内容以省农业厅设置的表格规定项目为主,分乡级债务、债权清查和村级债务、债权清查两类。
  (二)搞好清查试点,培训骨干。各市县要选择一个债务、债权问题较多的乡镇进行试点。然后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另外,在试点中要抓好业务骨干的培训。
  (三)以自查为主,展开普查。乡村两级债务由乡村成立的自查小组进行清查。清查工作以会计帐为基础,帐内帐外相结合,与清产核资、财务公开工作相结合,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清查。市县政府要组织人员巡回指导检查,及时解决清查中的问题。巡回检查组由市县农业、财政、农行、审计、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四)公布清查结果。清查工作结束后,村级要按照清查项目向村民逐项公布。乡镇清查中,凡涉及村级债务、债权的,要在各村主要干部、群众代表的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布时,要向群众讲明债务、债权形成的原因和清理债务的有关政策。公布之后,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复查。清查结果要经群众认可,村级《报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长、村经济联合社主任分别签字;乡级《报表》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分别签字方可汇总上报。
  (五)抽查监督。在乡村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抽查验收。市县对乡镇的抽查验收面不低于50%,对村级的抽查验收面不低于20%。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全部村级清查工作的检查验收。对自查不彻底或者清查结果未进行公布的单位,要责成其重查并公布。
  三、妥善处理已形成的乡村债务债权
  (一)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债权。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债权要严格按照《国办通知》的有关规定,分类进行处理,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消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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