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1999〕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文件精神,搞好我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现将《全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解决必需经费;农业、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确保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全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为搞好我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农村实际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主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甚至挥霍浪费,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增加,债务包袱沉重,已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为此,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要提高认识,把清理工作列入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对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成立由农业部门为主,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机构,市县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督促乡村成立自查小组。乡镇自查小组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和农经站、财政所、农行(信用社)负责人以及各村委会主任组成。村自查小组由村委会主任、经济联合社主任、村会计、经济合作社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