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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1999〕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文件精神,搞好我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现将《全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解决必需经费;农业、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确保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全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为搞好我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农村实际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主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甚至挥霍浪费,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增加,债务包袱沉重,已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为此,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要提高认识,把清理工作列入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对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成立由农业部门为主,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机构,市县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督促乡村成立自查小组。乡镇自查小组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和农经站、财政所、农行(信用社)负责人以及各村委会主任组成。村自查小组由村委会主任、经济联合社主任、村会计、经济合作社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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