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
省、市(县)卫生、财政、物价部门每季度和年终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考核标准由省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改革医疗服务价格。
核磁共振、CT、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和设备的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降低10%以上。增设和提高手术、床位、护理、常规检验、中医传统技法等收费项目和标准。
医疗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的调整幅度根据医疗服务成本、药品费用控制目标、物价指数变动、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三、实施步骤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开始实施本方案。
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康复疗养机构及城镇其他医疗机构施行本方案;同时,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新的医疗收费标准。
农村乡镇卫生院暂不执行本方案;条件成熟需执行本方案的,须由市(县)卫生主管部门报经省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四、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品和成本费用管理
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管理,增加透明度。在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引导和监督下,组织药品公开招标、联合或集中采购等,保证药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使用各环节的管理,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和药品价格疗效比等,建立本单位基本药物目录,实行本单位药品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作价销售;医疗机构内部要实行医药 和控制责任制,加强对医药费用控制工作的监督考核,坚决杜绝“大处方”、“乱检查”、“乱用药”的现象;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单病种医药费用承诺制等科学合理的费用控制方法。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经济管理,认真推行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健全内部成本核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降低消耗,提高服务质量。
五、组织领导
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解决好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成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派员组成。其职责是:制定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施方案及配套的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开展此项工作;研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建立由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省农垦系统三级医院纳入省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