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超收上缴。
医疗机构超过上述控制标准的收入,全部上缴其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单独设立的专户。
(1)超过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控制标准的,按总诊疗人次与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乘积上缴。
(2)超过每出院者医药费用控制标准的,按出院总人数与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乘积上缴。
(3)超过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控制标准的,按超过的比例与医药总收入的乘积上缴。
(三)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
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按下列比例上缴其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单独设立的专户:
1.季度药品收入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按药品收入额的5%上缴。
2.季度药品收入额超过100万元至250万元(含250万元)的部分按4%上缴。
3.季度药品收入额超过250万元的部分按3%上缴。
(四)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和超收上缴款的管理。
1.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一季一缴,超收款一年一缴。药品收入定比例应上缴款于次季度首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超收款于次年1月底前,上缴其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单独设立的专户。
2.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的返还。
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平均服务单位费用、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等项目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并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将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返还给上缴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业务正常开展的补偿经费。
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分半年和年终返还,分别在第二季度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和年终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
某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应返还额=其上缴额×综合考核得分率。
全年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额50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先从其上缴额中提留10%作为医学科研费后计算返还额。若因综合考核未达到考核标准而不能返还的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也作为医学科研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3.超收上缴款不再返还上缴该款的医疗机构,一律调剂用于支持农村医疗机构建设。
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和超收上缴款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规定提出资金返还或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款和超收上缴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抵减预算拨款,也不得提取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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