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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海南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
  省、市(县)卫生、财政、物价部门根据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增长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核定每一家医疗机构平均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和每出院者医药费用控制标准、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控制比例,一年一定。
  1.平均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和每出院者医药费用控制标准计算方法:
  (1)某医疗机构当年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控制标准=其上年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1+其当年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控制增长速度);
  (2)某医疗机构当年每出院者医药费用控制标准=其上年每出院者医药费用×(1+其当年每出院者医药费用控制增长速度)。
  1999年我省三级综合医院每诊疗人次医药费用比1998年增长幅度控制标准为5%,每出院者医药费用比1998年增长幅度控制标准为2%。三级中医医院的控制标准在三级综合医院的基础上各增加1个百分点(由于本方案1999年仅在三级医院施行,故暂不对其他医疗机构控制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下同)。
  2.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控制标准计算方法:
  Yi=Y0-(Y0-Y3)×Ri
  Yi指某医疗机构i年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应下降到的控制比例。i指1999、2000、2001年(三级医院)或2000、2001、2002的(其他医疗机构)。
  Y0指现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实际比例(三级医院指1998年、其他医疗机构指1999年)。Y3指3年后即2001年末(三级医院)或2002年末(其他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控制总目标。
  Ri指i年要求完成总目标累计百分比。原则上要求三级医院第一、二、三年度分别完成总目标的30%、40%、30%,其他医院机构第一、二、三年度分别完成总目标的40%、30%、30%。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争取提前完成任务。
  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药品收入总额/(药品收入总额+医疗收入总额)〕×100%。
  现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已处于控制总目标以下的医疗机构,不执行本条规定,但不得突破其现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突破现比例的收入,视同超额收入。
  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康复疗养机构及城镇其他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控制总目标,由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参照本方案的规定,并根据其不同特点另行核定。
  因情况特殊,现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过高的个别医疗机构的控制总目标和年度控制标准,经省级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后,可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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