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制订的海南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1999〕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订的《海南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海南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做好我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的推行工作,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本着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目标
(一)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核定收入、超收和药品收入定比例上缴、合理返还”的管理办法,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药品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遏制“大处方”、“乱用药”等现象,控制药品费用的过快增长。至2002年末(三级医院至2001年末),我省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比例在现有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其中三级综合医院下降到38.5%、二级综合医院下降到32%、三级中医医院下降到56.5%、二级中医医院下降到50%(其中门诊部下降到68%)。
(二)在医药费用总量控制,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前提下,调整医疗机构医药收入结构,即在较大幅度降低药品费用、降低大型医用设备过高的收费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逐步解决当前存在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
二、实施方法
(一)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个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医疗服务和药品采购、使用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疗机构的管理费用,要按两个制度的规定分摊到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禁乱摊费用,扩大成本。各级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管理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