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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
 《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1999〕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向省政府上报的《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国办发〔1996〕34号文下发之日起,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指由地方财政投资建设以及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建设的住房,下同)取得的收入,按50%的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额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单位通过贷款、捐赠、职工集资等方式筹资建设的住房,其出售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留归售房单位使用;企业单位和中央、外省驻琼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
  第三条 在国办发〔1996〕34号文下发之前已出售国有住房的收入仍按下列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额留归售房单位使用:
  (一)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85%;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上交80%;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60%;
  (三)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30%;
  (四)企业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10%。
  第四条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的城市住房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和在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时发放住房补贴。经费来源属财政拨款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中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经房改部门签署意见,可向财政部门提出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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