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建立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1999〕74号 1999年6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根据自治区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自治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自治区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以盟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旗县为统筹单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呼市境内的中直、区直单位的医疗保险,目前可按“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先分别起步、条件成熟后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呼市政府与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协调并组织实施。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