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经纪律
在脱钩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未经确认的事务所的资产不能流失,不能化为私有,不能转移瓜分,否则,暂停改制。国有事务所上缴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国家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不得归入挂靠单位的“小金库”,不得私分,违者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改制应注意的问题
事务所应从本所实际出发,确定改制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1、要充分体现多数注册会计师的意愿,民主协商,防止少数人说了算。2、要充分体现事务所是“人合”单位,通过专业质量的控制和先进的管理办法,实现对人员的科学管理。3、股本只限本所,不吸收社会资金,挂靠单位不得在事务所“参股”、“控股”。4、出资人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享受所有者权益。5、事务所资本金总额标准:执行证券期货业务和从事大型企业审计、验资的大型事务所,其注册资金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一般中型事务所注册资金额应在30万元以上;老、少、边、穷县的小型事务所注册资金额应10万元以上。6、个人持股或以转让,但只能转让给事务所内部符合出资人条件的工作人员,不能转让给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人或子女。7、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其夫妻、子女同在一个事务所的,应实行回避原则,按照发起人条件允许其中1人参加发起人。8、发起人年龄:省会城市、地(市)中心城市的事务所原则上在国家规定职龄以内,即60岁以下。60至65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确实需要又能胜任工作,对办所有突出贡献的,经事务所民主通过,省注协审查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的,可作为发起人;县(市)的事务所可适当放宽,但至少要有2名职龄以内注册会计师。
(六)推选德才兼备的发起人
事务所推选发起人时,在坚持财政部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要注意德才兼备的条件:1、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2、政策水平高,业务精,符合干部“四化”要求;3、团结、民主、群众拥护;4、艰苦奋斗、勤俭办所;5、从严治所,确保执业质量。
(七)人事档案和党、团、工会的管理
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档案,交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批准的有关机构管理。
脱钩改制后事务所的员工,需要办理出国或赴港澳考察学习的手续,由事务所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政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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