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脱钩基准日后产生的损益归属改制后的事务所,基准日之后发生的民事经济责任改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3、资产处置
(1)对挂靠单位无偿提供给事务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和产权界定为事务所的国有资产,挂靠单位可一次性收回,也可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的形式租借给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2)事务所内部各种负债性的基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要与承担改制前事务所风险责任相结合,谁占有,谁承担执业风险。
②未实行房改的事务所,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事务所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已完成房改的,应将结余的住房基金上交挂靠单位。
③事务所结余的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优先用于本所现有国家在编人员的安置,仍有结余,应按基金的规定用途使用。
(二)净资产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事务所持续健康发展,改制后应交给挂靠单位的净收益部分,有以下处理办法:一是事务所的净资产应首先用于安置好事务所现有在编职工;二是挂靠单位或投资单位可将上交的国有净资产借给事务所,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承借,事务所担保,列入事务所的负债方,租赁费计入成本费(租赁费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逐年还本付息。租赁期限届满时,可以续租或购买,把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的权益关系变为债权关系;三是由改制后的参股人共同出资,挂靠单位收回应上交的国有净资产;四是由银行或财政部门为事务所发起人按出资额贷款或借款,个人贷款(借款),事务所担保。
(三)员工安置
要切实做好现有员工的安置工作,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其后顾之忧。1、凡不符合离退休规定的挂靠单位的在编人员,因专业不对口不宜或不愿意留在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工作的人员,由挂靠单位妥善安排。2、因挂靠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撤并难以安排的,应按照《
国务院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有净资产的事务所,应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无净资产的事务所,应由挂靠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一并解决。3、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由事务所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其关系仍由原办理离退休关系单位管理;由挂靠单位调派到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由挂靠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其关系仍由挂靠单位管理。4、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由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