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事务所按照
财政部印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和报告,并附送下列有关脱钩改制材料:
1、事务所脱钩改制的申请报告;
2、挂靠单位对事务所脱钩申请的批复;
3、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对资产、从业人员、期后法律责任、原事务所业务档案等方面的处理协议;
4、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报告;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确认文件;
6、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人事关系转到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批准的有关人才管理机构的证明;
7、集体所有制事务所的资产处置,要有同级清产核资办的确认文件。
事务所脱钩改制材料,省直管所直接报省注协;地(市)、县所报经地市“清整办”审查后转报省注协。
(九)省注协对事务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首席发起人进行考察,审查合格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十)持省财政厅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省注协进行验收并颁发执业证书。
五、脱钩改制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关于
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管发〔1998〕127号)的规定,遵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1、财产清查
事务所脱钩时,应对其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和纠正财务收支中的违纪问题。通过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分别对资产、负债和权益逐项作出检查认定。
2、产权界定
事务所的国有资产,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
(1)由全民单位开办或挂靠全民单位并注册为全民性质的事务所,开办资本金由全民单位投资或以全民名义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2)对挂靠全民单位,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只有全民单位投资,没有非全民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如全民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其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不认定其中有国有资产。
(3)全民单位与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出资开办的事务所,按投资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