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挂靠单位对事务所脱钩申请应作出批复。
(三)改制方案的批复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挂靠单位对事务所既投资又派员进行管理的事务所,其改制方案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省注协;另一种是挂靠单位对事务所既无投资又未派员管理的,其改制方案,报省注协,抄送挂靠单位。
改制方案的内容:1、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的组成,事务所人员构成情况;2、改制的形式、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出资比例;3、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4、改制的程序和时间进度;5、改制后的名称、办公地点;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由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共同组成清产核资小组,确定脱钩基准日,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内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财务审计,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进行产权界定,并出具产权确认报告。
为了保证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顺利进行,事务所在脱钩基准日确定后,原则上应实行财产冻结,以防资产流失。
(五)事务所与挂靠单位依据清产核资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确认批复,签订资产处置协议,进行净资产处置。
(六)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脱钩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妥善处理住房、安置等问题后,将脱钩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转交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批准的有关机构管理。
(七)制定事务所章程。根据章程规定,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推选首席发起人(即主任会计师、法定代表人)。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其数量应按《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和《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老、少、边、穷县的小型事务所,可从实际出发,发起人不受职龄限制。
首席发起人,属于第一种类型的事务所,由挂靠单位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属于第二种类型的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协商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个别事务所现任所长(法定代表人)年富力强,群众拥护,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主持本所工作期间,事务所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比较高,但本人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建立一种过渡性的模式,即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并出资。
在事务所工作的专职人员中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作为出资人,但发起人原则上应由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具有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作为发起人的,须报省注协审查,省财政厅批准。事务所应从本所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分级分档的出资人条件。由首席发起人或董事长(首席合伙人)主持召开出资人大会,决定出资总额、出资人和出资比例,通过出资协议,并签名公证。首席发起人或董事长的出资比例应高于其他发起人。同时,选举产生监事会,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出资人大会和全体职工大会的新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