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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业务脱钩,是指脱钩后的事务所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原挂靠单位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务,也不得为事务所指定业务或干预事务所的执业。
  名称脱钩,是指事务所的名称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行政区域、行业及其它容易引起误解的字样,不得以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也不得冠以“全国”、“中华”、“中国”等字样。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
  事务所的改制要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
  (一)合伙制事务所
  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设立。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
  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由10名以上职龄内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脱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步骤
  全省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于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直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于1999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10月底前完成;其他事务所于1999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12月31日前完成。对不能如期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任务的事务所,一律注销。
  全省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由省财政厅、审计厅领导,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简称省注协)日常工作。各地、市、县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由地市财政局、审计局领导,地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
  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应分步进行:第一步,事务所与其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实施脱钩;第二步,由注册会计师发起并出资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一)事务所在脱钩改制工作实施前,先与挂靠单位就人员、财务、业务和名称等“四脱钩”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事务所向挂靠单位提交脱钩申请和改制方案。
  脱钩申请的内容:1、事务所基本情况:包括挂靠单位、办公地点、登记性质、领导班子、注册资本及其来源、机构设置(含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等和人员情况、执业情况、收入情况、资产与基金情况、执业道德情况等;2、脱钩工作组织领导;3、脱钩工作进度计划;4、脱钩的内容和落实措施(包括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和分支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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