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含H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股东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的表决权。
五、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依据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股东大会的职权得以落实。股东因故不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没有出席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视为股东弃权。
六、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对章程进行修改,切实保证
《公司法》赋予股东大会的职权得以落实。修改公司章程必须在股东大会充分讨论,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应当认真准备股东年会。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应当在股东年会上讨论并表决;涉及扩股资金投向、用途变更或者需要报送审批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议题单独表决。股东年会无正当理由未能安排讨论并表决前述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事先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公开说明理由,并向公司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八、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年会表决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未作决定或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除股东大会决定该年度不分配股利的情形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在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