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6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现就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第
一百零三条行使职权。
二、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上述期限内不召开股东年会,又无正当理由的,公司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该公司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除应当符合
《公司法》第
一百零四条、第
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对内资股股东采取公告方式。会议通知的公布日至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得少于30日。
前款所称公告,指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在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司的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内资股股东已经收到股东大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