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我区外贸发展的通知
(桂政发〔1999〕6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开放带动战略,千方百计扩大我区外贸出口,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外贸出口实行鼓励政策。现就支持我区外贸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款,作为外贸出口专项贴息和奖励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按每美元定额人民币给予贴息。
(一)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区直出口企业和被自治区外经贸厅列入重点出口企业名单的各地市出口企业。
(二)没有走私、套汇、骗汇、骗税等违法行为。
(三)出口商品的原产地为广西。
出口贴息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外经贸厅制定,出口奖励的评定由外经贸厅负责实施。
二、自治区财政今年拨款500万元充实自治区级外贸发展基金,以后视外贸出口情况不断增加总额。自治区财政厅、外经贸厅要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外贸出口商品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外贸出口商品发展基金的发放和使用工作,提高外贸出口商品发展基金的发放和使用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基金使用效果。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别建立本级外贸发展基金,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三、加强银贸协作。金融部门要努力落实全国银贸协作会议精神,确保对外贸出口资金的支持。对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还款有保证的国有外贸企业给予“封闭贷款”。司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封闭贷款”有效运行。对列入重点出口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在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凡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放宽担保条件或免担保。对信誉优良的企业试行信用证打包贷款免担保,提高放款比例。继续给予企业债务重组,试行短期贷款转中期贷款,减轻出口企业的负担。
四、加强税贸配合,加快退税进度。各级税务部门对单证齐全的业务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的情况下,必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退税到企业户头。对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生产企业可放宽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外经贸厅批准视同B类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