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澄清应当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分别对投标单位进行质询,质询的书面记录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印鉴后,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的机会修改投标报价或者投标文件中实质性的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的优惠条件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单位不得借澄清的机会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
  第四十八条 评标组织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对有效的投标文件经过初审和终审,进行集中评价和打分,按得分情况的高低顺序进行排序,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两家中标候选单位。
  第四十九条 自开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五十条 因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的响应而导致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当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招标失败,招标单位应当审查、修改招标文件和标底后方可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议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从评标组织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组织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十二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持评标报告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两日内提出核准意见,经核准同意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审查费。
  中标单位因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单位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名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并按规定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评委在参加评标定标过程中不按规定方法进行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评标定标,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招标单位不按本办法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织评标定标,或者违反规定确定中标单位,以及与投标单位串通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评标定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干扰评标定标工作,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招标单位和评标组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退出投标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