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投标单位按顺序分别介绍投标书中报价以外的主要内容(规定具体时限,其他投标方暂退场);
10、评标组织成员集体评议后采用不记名方式评标打分;
11、评分汇总;
12、宣布评标结果。
第六章 评标、定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评标纪律:
(一)评标定标工作应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二)评标期间评标组织工作人员必须集中工作,不得私下与投标有关的人员接触;
(三)开标会议之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及评分情况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任何人不得向投标单位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泄露;
(四)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一般按照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审:对有效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与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应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明显的差异和保留;
2、技术性评估: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估和关键工序评估,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控制、安全设防等措施的评估;
3、商务性评估: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评标标底对比分析。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应予拒绝,并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终审:对通过初审筛选出的若干个具有中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以澄清或者答辩方式进一步评审。
第四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全体评委依照评标方法,逐项进行评议或者独立计分,依据全体评委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评价或者得分情况,依次排列名次,评标组织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
第四十六条 如果所有的投标报价超出浮动范围,经校核标底无误时,则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单位综合业绩等报价以外的计分指标得分之和的高低顺序,分别进行价格协商,择优定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组织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之处进行必要的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