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信息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的工程技术或者经济管理人员;
(四)自觉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胜任评标工作;
(六)热爱本职,遵守组织纪律,能随叫随到。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置的“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时,应当按正式评委和预备评委抽取,预备评委作为正式评委因故不能出席评标定标活动时备选。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应当提前告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若无故缺席超过二次者,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行退出评标专家信息库处理。
第十五条 评委的工作报酬实行补贴制,每项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付给评委适当的评标工作补贴。
第三章 标底
第十六条 标底一般包括质量、工期、造价。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标底的质量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标底工期参照工期定额,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标底价格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安装工程的设备价应予单列。
第十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在投标截止后,招标单位将密封的标底交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标底为审定标底并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一条 开标后,以审定标底为基础在评标方法规定的标底浮动范围之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有效报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
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分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