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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七条 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委托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的招标条件、招标方式;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查招标单位成立的评标组织和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
  (四)审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六)裁决评标、定标分歧;
  (七)依法查处违反评标定标规定的行为;
  (八)核准招标单位发放的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章 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评标组织是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负责某一招标工程评标的临时组织。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结构类型,可以设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第九条 评标组织的评委成员一般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下同)的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可在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聘请,评委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各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组织负责人由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担任。
  评标组织中的评委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组织;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组织的评委组成人员应当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条 评标组织的职责:
  (一)依照评标方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二)写出评标报告;
  (三)推荐1-2家中标候选单位。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的职责:
  (一)坚持评标方法所确定的原则,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工期、保证措施、主要材料消耗和投标单位的业绩、资信等进行认真审核,公正地评审择优;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评标中发扬民主,各抒已见;定标后服从决定,严守纪律,对评标定标的全过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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