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开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青建法〔1999〕268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委、办行,省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关建设单位:
现将《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海省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是指招标单位或由招标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和本办法,经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阶段,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或未在规定范围内但项目法人决定进行招标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应当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竞争优先、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经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