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委托检验协议书,近一年法定质检机构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
(四)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点网络图;
(五)企业现行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各级岗位质量责任制、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计量设备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八条 凡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质量审核验收合格证书》的申办人,符合上述第六条(一)、(二)项,即可申办。
第九条 《准用证》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人应当向市墙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准用证》申请表,并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市墙办根据申办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后15日内,将审核意见送交市建材质监中心,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市建材质监中心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市建材办审批;
(四)市建材办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合格的申办人颁发《准用证》;
(五)市墙办通知申办人领取《准用证》。
第十条 准用管理中的检测、证照等费用,由申办人承担。
第十一条 《准用证》每年核验一次,新申办企业可在公布受理之日起,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申办。
第十二条 在《准用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因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发生其它较大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墙办,同时提交相应的变更资料,由市墙办审核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对《准用证》中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并抄送市建材质监中心。
第十三条 持证人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墙办办理注销《准用证》手续,由市墙办报市建材办审核后予以注销,收回《准用证》,并告知市建材质监中心。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墙办报送上月烧结砖产量、销售量和产品主要用户名单的报表;市墙办应当在每月七日之前将汇总分析资料报市建材办,抄送市建材质监中心。
第十五条 在《准用证》有效期内,市墙办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烧结砖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烧结砖经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市墙办责令该持证人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