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烧结砖准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材办〔1999〕03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烧结砖准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细则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上海市烧结砖准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烧结砖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规范建材建材市场行为,根据《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管理规定》和国家两部两局建材生产发〔1998〕8号文《烧结砖质量整顿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烧结砖是指以粘土、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烧而制成的砖。
第三条 本市对烧结砖实行准用管理。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烧结砖应当取得《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
未按本细则规定取得《准用证》的烧结砖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是本市烧结砖准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办),负责烧结砖准用管理的申报、审核、日常监督、统计等工作。
上海市建材业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中心)负责资料复核、上报、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市质检站)受市建材办委托负责准用管理中的产品抽样、检测工作。
第六条 《准用证》的申办人为烧结砖生产企业。
第七条 申办《准用证》应当出具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实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批准使用的面积);
(二)申报产品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具有规定的产品标识(标识应当不少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