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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6、管理费。包括开发管理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公杂费、差旅费、劳保费、培训费、广告宣传费等。管理费标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本1-5项之和的3%以内计取。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费按成本1-5项之和的2%以内计取。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建委另行制定。
  7、贷款利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信贷资金利率,按投资总额的70%计算。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一般以半年为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8、其它费用。必须是经国家和省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规定的建设项目收费,方可进入成本。经济适用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征收。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税金。
  税金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率计算。
  第八条 商品住宅的利润。
  1、经济适用房可在成本1-5项之和的3%以内计加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其它商品住宅由开发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利润。
  第九条 商品住宅的差价。
  1、商品住宅的楼层差价率原则上应掌握在10%以内,具体差价率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但一幢住宅楼内楼层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2、商品住宅楼朝向差价率原则上应掌握在5%以内,具体差价率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但同一住宅小区内朝向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第十条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商品住宅成本+利润±商品住宅差价。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以外的代收代付费用,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住房购买者应拒绝交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价格根据不同住房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按城市实行指导价和公告制度。省辖市和地、州所在地县(市)的指导价,由市(地、州)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构成因素按区位测算拟定后,报物价、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作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其它县(市、区)的城市指导价由市(地、州)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指导价经批准后,由当地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一并公告。
  经济适用住房按建设项目实行定价销售。由开发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按建设项目计算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平均销售价格和差价率,并填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连同按工程设计标准编制的工程成本决(预)算表或在建工程成本预(概)算表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审,按财务隶属关系由物价、建设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再行办理销(预)售许可手续。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住宅销售价格,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销售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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