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可通过高校与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广泛合作,把科技链与产业链结合起来。在合作方式上,可通过联办中试基地、技术中心、向企业开放实验室或以联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实现,也可通过企业在高校建立工程研究中心、生产促进中心之类技术集成与扩散示范中心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等形式实现。要积极探索四川高校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路子,逐步组建一批以高校为依托的集科工贸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龙头企业、龙头产品。
高校高科技产业园区的建设,要充分发挥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孵化器”作用,有目的地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最新成果,使园区成为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辐射源。
三、政策和措施
(一)按照《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积极支持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的发展,并对其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高校校办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充分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支持高校校办产业的发展。
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和高校转化科研成果取得的收入,在两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其交纳的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
高校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定的优惠政策。高校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校校办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高校技术转让以及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等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
高校中间试验基地或技术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的问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
(二)鼓励并支持高校以高新技术作价投资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对高新技术成果主研人员或成果转化有贡献人员,可区别贡献大小在相应企业中获得一定的股份。高校科技成果应优先向本校校办企业转让,校办企业可在上交学校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引进科技成果或奖励成果主研人员的专项基金。
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重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