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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经贸委、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关于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9〕45号 1999年7月20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制订的《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
    (省经贸委 省煤炭厅 南昌铁路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关于煤炭关井压产的有关精神,加强对煤炭市场规范管理和宏观调控,为国有重点煤矿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煤炭行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省需经铁路运输的煤炭(含煤矸石等所有井下煤炭产品)经营实施归口管理,是进行规范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关键措施。
  第三条 成立省煤炭归口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煤炭厅、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局、省冶金总公司参加。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平衡全省煤炭产、运、需关系;下达全省月度煤炭铁路运输方案;协调解决全省产、运、需三个环节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全省煤炭归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
  第四条 煤炭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凡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煤炭,禁止进入市场,不纳入铁路运输计划。
  (二)贯彻保国有重点煤矿和重点用户的原则。提高国家和省两级煤炭订货交易会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兑现率。
  (三)贯彻《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修订的煤炭送货办法》(〔65〕国秘密字412号)和省经贸委制定的《江西省电煤发运共同采制化管理暂行办法》(赣经贸能发〔1998〕158号),促使电力、煤炭、冶金、运输等行业的关系协调,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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