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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八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5月6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
          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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