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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9〕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广泛深入开展《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学习《行政复议法》,并将《行政复议法》的学习纳入领导干部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通过学习全面理解掌握《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意义和基本内容。同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组织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并对他们进行执法培训。培训工作要在1999年9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市局级领导干部进行《行政复议法》基本内容的考试;在1999年第四季度对区、县政府及市属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复议法》基础知识统一考试。市政府及各区县政府要将《行政复议法》学习、培训工作情况分别纳入1999年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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