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的通知
(辽政发〔1999〕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6月1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同省
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
为更好地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依法监督和省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健全政府工作的民主决策程序,使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之间及时交流情况,加强工作联系,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从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政治的高度,为省人大常委会实施依法监督、省政协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有力的支持。省政府确定由秘书长负责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日常联系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工作,每半年做好安排计划,认真实行。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通知,省政府由省长或省长委派分管副省长列席会议,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省政协召开的常委会,应省政协的要求,省政府由省长或省长委派分管副省长到会,根据议题通报情况,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政府工作。
二、省政府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现场办公等活动,可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三、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重要部署、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描以及群众生活和社会热点等重大问题时,坚持与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认真听取并吸纳有关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四、建立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定期联系通报制度。省政府在每年“两会”前和年中,可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及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