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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

安徽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皖政〔1999〕22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要素,是指:
  (一)专利技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技术秘密。指通过研制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三)被授予品种权的动、植物新品种;
  (四)被授予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五)其他类型的技术要素。
  第三条 以技术要素参与生产经营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从企业事业组织的收益中对有关人员予以鼓励:
  (一)将技术要素作价投资,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二)增加工资;
  (三)给予奖励;
  (四)其他合法的鼓励方式。
  第四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东可以以技术要素作价投资。对作为出资的技术要素,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技术要素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成果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作价出资的,作价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公司注册资本35%,发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资一方为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的企业,评估结果应经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合伙人可以以技术要素出资兴办合伙企业。对合伙的技术要素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以技术要素作价出资、折算成股份参与收益分配,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或者签订协议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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