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续;
  (五)公司给持股职工签发出资证明或者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章 股权转让及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内部职工股股权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制定。
  公司董事、监理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况,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用于企业增资扩股。对将红利转作入股资金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是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公司内部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由持股职工以会员的身份加入,并联合组织成立。职工持股会可以依托公司工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职工入会的条件;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持股职工委托授权的办法和一般内容(如委托代表的股数、表决权等);
  (四)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的产生办法、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