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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第十八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和非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可以在借款申请审批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在还款期间办理。
  借款人与非同户直系血亲的关系,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九条 (贷款本息的提前偿还)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的继受履行)
  借款人死亡、被宣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约放款的责任)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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