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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的提出)
  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
  (二)房屋买卖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的审批)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手续的办理)
  在准予贷款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向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准予贷款决定书。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主要内容)
  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贷款人、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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