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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三条 (贷款业务的委托)
  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 (贷款偿还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办法另行制定。
  借款人同时借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五条 (房屋类型)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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