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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租赁的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
  通过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可以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租赁合同的签订)
  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由市房地局、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
  第十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范技术参数;
  (四)租赁年限;
  (五)租金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六)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其费用;
  (八)租赁地块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和费用;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十)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一)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租赁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房地局制订。
  第十一条 (租赁年限)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可以由租赁当事人双方约定,但不超过下列最高的限:
  (一)工业用地为50年;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四)其他用地为50年。
  企业法人的国有土地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年限。
  第十二条 (租金标准)
  租赁土地的租金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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