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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1999年5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浦东新区管委会按照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将国有土地以一定年限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租赁的范围)
  除商品房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外,其他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
  第六条 (承租人的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租赁的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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